《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关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置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依法不构成犯罪。例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程度的刑法规定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规定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刑法规定行为。而根据本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上述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危险”或“数额较大”的程度,但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体现了纪严于法,体现了党的纪律对党员的更高更严要求。
可以说,刑法规定的450多种犯罪行为,包括“不告不理”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如果党员触犯了法律已涉嫌犯罪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7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触犯了法律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之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关于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处置
根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要求,党员违法必先受到党纪的惩处。(1)该条款针对的是党员存在除刑事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2)本条款的重要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3)在量纪上,党组织可以根据案件情节、影响恶劣程度、利益损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警告到开除党籍这五个处分类型中选择适当的档次对违法党员予以处分。
三、关于党员发生嫖娼、赌博、吸毒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的处置
上述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对上述行为,应当适用本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关于“纪检机关是否有权独立认定党员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党纪处分”的问题
在执纪实践中,发现党员存在吸毒、赌博、招摇撞骗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公安机关已对其吸毒、赌博、招摇撞骗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应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本条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
(二)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违反党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纪检机关都应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三)如公安机关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期限,纪检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如对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在此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未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处分后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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