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专栏]“半月一课”(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
来源:集团本部 浏览次数:20769 发布时间:2022-07-28

编者按:为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推进清廉信产建设,营造浓厚廉政文化氛围,从2022年1月份起,特在信产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半月一课”,每半月一次推送党纪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制度规范的解读,通过宣传,引导大家明规矩、守纪律、强担当,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纪委监委丛亮滋绘图)

一、典型案例

胡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原副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至2018年,胡某的女婿乔某打着胡某的旗号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的项目主要是为N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但是,乔某公司给N公司提供的产品却价格偏高,服务与质量偏低,并不具有市场竞争力,引起了N公司干部职工的不满。胡某对此虽然知情,却未予制止。

二、点评

胡某的女婿打着胡某的旗号经营与胡某任职公司关联的业务来谋利,胡某对此之情,却未予制止,这是一种纵容、默许亲属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的行为。

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本人得知后,仍纵容、默许的行为。

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

这里的“纵容和默许”,是指行为人明知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仍然不管不问,予以纠正。

这里的“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这里的“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

这里的“亲属”,是指行为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这里的“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指与行为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关系人等。这里的“身边工作人员”,是指同事、下属等,如秘书、司机等。

这里的“私利”,是指全部或部分归上述人员取得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如明显超出同职级标的准薪酬,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非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本违纪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

四、党纪提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