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专栏]半月一课(31)严禁国企领导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
来源: 浏览次数:2888 发布时间:2023-04-18

编者按:为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推进清廉信产建设,营造浓厚廉政文化氛围,从2022年1月份起,特在信产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半月一课”,每半月一次推送党纪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制度规范的解读,通过宣传,引导大家明规矩、守纪律、强担当,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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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

马某,中共党员,某国有水务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承揽与其任职公司所经营的水务工程同类的业务。经审计,其所承揽的涉案工程金额共计人民币8330万元,可获取的非法利润共计人民币2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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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解析

国企领导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  

目前,一些企业相关制度还不健全,企业运作尚未规范。在这些企业中,一些董事、监事、厂长、经理或者其他相关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管理同类的业务,这种情况往往都是以损害本任职企业、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而换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有的甚至赤裸裸地把盈利项目转给自己经营的公司做,把亏损项目留在本任职的公司;有的通过泄露本任职企业的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使兼职企业获得好处,换取个人私利;有的将应由自己经营的企业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任职的企业等。这些行为常常被群众怒斥为“吃里扒外”,必然使任职企业在经营中陷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侵害股东和职工的权益,应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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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适用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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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

国企领导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是国企领域腐败重要形式之一,“开办私人公司,面上干工作,底下揽私活”“操控审批权谋取腐败”“纵容支持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开办关联企业”等问题层出不穷,是典型的“靠企吃企”行为,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十分恶劣。国企领导人必须认识到,自己不是“红顶商人”,不是私营企业主,更不是“老板”,而是党的干部;要始终牢记这条禁令,维护好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决不做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蠢事坏事,决不让全民资产变成自己的“私人钱袋”。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